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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5 沪市 越剑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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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5: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4-01

603095: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uejia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阳嘉龙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和 巨 潮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间接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剑华、马红光、王伟良及韩明海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生良、张誉锋及宋红兵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众跃投资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如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越剑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促使越剑智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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