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093 沪市 南华期货


首页 公告 603093:南华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级筛选:

603093:南华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9-08-20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和发行人(http://www.nanhua.net)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 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已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 人股票影响其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 过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三)公司股东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东阳市横华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四)公司股东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 过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五)公司其他股东北京怡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建银南山投资有限公司、光大 金控(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山恒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大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文财、厉宝平、徐飞宇、管清友、张红英、陈 蓉、罗旭峰、厉国平、王力、夏海波、叶柯、张子健、虞琬茹、唐启军、朱斌、吴琎、 王正浩、李建萍、钟益强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持有东阳市横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罗旭 峰、叶柯、张子健、虞琬茹、唐启军、朱斌、吴琎、王正浩、李建萍、钟益强进一步 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
 有关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
 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及公司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 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 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将协商确定采取以
 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结合实际 情况审议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对于经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
 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审批/备案以及内部 决策程序。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公 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或按股价稳定预案终 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同),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 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回购股票

    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 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 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 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 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 的增持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否则,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但控股股东 未实际履行的,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完毕为止。

    3、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 行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