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