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