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
2021 年 10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开始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 14:00
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北路 737 号公司三楼综合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丰华先生
会议议程:
1、签到
2、主持人介绍股东到场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3、宣读大会有关议案并审议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问和解答
5、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6、现场股东投票表决
7、收集现场表决票并计票,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8、休会,将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汇总
9、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11、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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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15 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该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给予确认,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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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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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6)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登记;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
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0)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1)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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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