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对公司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变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系基于市场融资环境、公司实际情况等变化做出的相应变更,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
2、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021 年 12 月 7 日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梅 淑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