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立股份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
4、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3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45.3 万股,包括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5、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54 元/股;
6、激励模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期依照 35%、35%、30%的比例申请解除限售;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次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解除限售
②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次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解除限售
②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次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解除限售
②以2014-2016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为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的影响。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对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的,则该被并购或参股投资公司的损益或收入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或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核算中。
(二)实施情况
1、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9 月 9 日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
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54 元/股。
7、2018 年 5 月,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
事项每 10 股增加 4 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因此由初始授予的 45.3 万股增加到
63.42 万股。
8、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潘文喆、董桂琴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两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400 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6143 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34 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 21.65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郑江东已于近期离职,公司将对其 2017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555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 年 5 月,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
事项每 10 股增加 4 股,公司 2017 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9.2665 万股增加到 54.9731 万股。
12、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谋琅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 2017 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13,377 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6388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32 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解除限售 28.8806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肖紫君、孟友连、唐辉文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2017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4,99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6388 元/股(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为:以 2019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时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
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三)调整结果
调整后回购价格=[( - 0.32)/1.4-0.23]/1.4=8.1491(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