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证券简称 安德利 证券代码 603031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方:
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
陈学高
本次重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两部分。公司新设子公司安
孚能源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亚锦科技 36%的股权,
并以现金方式由安孚能源向陈学高出售所持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之后宁波
本次重组概况 亚丰将其持有的 562,553,100 股股份(占亚锦科技总股本的 15%)对应的表
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安德利行使。
本次重组中,上述两项交易互为前提,其中任何一项交易因未获批准而无法
付诸实施,则本次交易其他各项内容均不予实施。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拟出售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营业收入超过安德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的依据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科目金额的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亚锦科技 36%的股
权,购买主体为公司新设子公司安孚能源。根据中联国信出具的皖中联国信
评报字(2021)第 293 号《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方案简介 亚锦科技 100%股权评估值为 923,576.37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价值,经上市
公司及交易对方宁波亚丰友好协商,确定亚锦科技 36%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240,000.00 万元。
根据《15%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宁波亚丰同意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将
其持有的亚锦科技 562,553,100 股股份(占亚锦科技总股本的 15%)对应的
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安德利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该协议生
效之日起直至安德利或其控制的企业收购委托股份,或安德利及其控制的企
业持有的亚锦科技股份比例达到 51%或以上(以较早实现者为准),其中当亚
锦科技 36%股权完成股份过户时《15%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生效。通过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表决权委托安排,上市公司将合计控制亚锦科技 51%的
表决权。
上市公司先将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出资至新设子公司安孚能源,再由安孚能
源拟以现金方式向陈学高出售所持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根据中联国信出具
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 286 号《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安德利工贸 100%股权评估值为 107,353.19 万元。参考上述评
估价值及安德利工贸评估基准日后利润分配 24,000 万元事项,经上市公司
及交易对方陈学高友好协商,确定拟出售资产交易作价为 83,353.19 万元。
本次重组中,上述两项交易互为前提,其中任何一项交易因未获批准而无法
付诸实施,则本次交易其他各项内容均不予实施。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1.1.1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是
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是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是
真实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1.2.2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不适用
情况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是
基本情况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是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是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是
1.4.1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是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1.4.2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不适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重大资产出售的交
易对方陈学高为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
东,重大资产购买
的交易对方为宁波
亚丰。根据陈学高
与宁波亚丰签署的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股份转让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陈
学高将其持有的公
司 15%的股份转让
给宁波亚丰,本次
交易完成后陈学高
持有公司 7.24%股
份,宁波亚丰持有
公司 15%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