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Xintonglian Packaging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3年年报补充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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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其中:拟公开发行新股数
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
数(即老股转让)
不超过2,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万股
不超过1,5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
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若符合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同意参与网下认购配售股份,且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的限售期间,则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公开发
售股份,发售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
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
不超过2,000万股。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
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进行老股转让的公司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需满36个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文洁持有的公司4,703.40
万股股份的时间超过36个月外,其他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时间均将于2014年6月28日满36个月。因此,当需要
公司股东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时,公司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前(含当日)进行公开发
行,则由公司股东曹文洁公开发售全部应发售股份。根据《公
司法》的规定,此时该等股份数量应不超过曹文洁持有公司
股份数的25%,即1,175.85万股,否则将推迟发行。
2、如果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后(不含当日)进行公开
发行,则公司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此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届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
的,则(1)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应确定为其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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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2)上述超出部分全部由其他股
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老股转让的承销费用由股东按照转让比例承担,其余保荐费
用、发行新股承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由
发行人承担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及老股转让
数量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文洁、股东曹立峰和文洁
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
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
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董事长曹文洁还承诺: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
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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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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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2,000万股、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股东曹立峰和文洁投资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
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
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
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公司股东磐石投资和纪源科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董事长曹文洁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
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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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
况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应启动
《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在稳定股价措施
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内容和实施原则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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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其中,相较于第三项措施,第一项和第二项措
施应优先适用。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