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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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64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王壮等 130 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芜湖瑞业、芜湖瑞尚、荣成中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
正义、宋国明、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
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
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王德超、李永明、刘江涛、刘玉福、
于冬明等 16 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
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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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王壮、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王加民、王秀清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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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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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
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华、张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王壮等 130 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芜湖瑞业、芜湖瑞尚、荣成中天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王壮、王正义、宋国明、
王代永、张刚、王祖通、王孝波、王加民、王秀清,以及分别担任菏泽华鹏、安
庆华鹏、辽宁华鹏、山西华鹏、甘肃石岛、器皿业务中心负责人的股东孙建辉、
王德超、李永明、刘江涛、刘玉福、于冬明等 16 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德华、张刚、王壮、
王正义、宋国明、王代永、王加民、王秀清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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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滚存利润分配及分红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 2014年3月2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13 年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以股本 7,900 万股为基数向股东分配股利,每 10 股
派送现金股利 4.0 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 3,160 万元。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成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若公
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
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张德华、芜湖瑞业、芜湖瑞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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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华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
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10%(如公司股票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作出
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
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芜湖瑞业、芜湖瑞尚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
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
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
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该预案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
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有关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
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六)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
的承诺”。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张德华先生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张德华先生将利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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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
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律师服务机构安徽天禾、审计服务机构天圆
全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认定后,本机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下游需求变化的风险
公司生产和销售玻璃瓶罐、玻璃器皿两大类产品。其中,玻璃瓶罐的下游行
业主要包括酒类、饮料、食品、调味品、医药等行业,玻璃器皿的下游行业主要
包括酒店餐饮、家居等行业。下游行业对本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牵引和驱动作
用,其需求变化直接影响到本行业的发展状况。
2012 年以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下行,社会消费需求不足,国内食品饮料
行业、零售行业景气度下降,国内高端餐饮行业、酒类行业出现下滑和调整。2013
年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13.1%,增速较 2012 年下降 1.25 个百分
点,延续了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