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8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989.31万股的1.35%。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日期:2014年10月1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城关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4、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类化工产品(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阻
燃剂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高新
技术的研发、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
临海园区东海第三大道25号。(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的范围为准)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利润表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147,317.45 122,655.47 87,997.09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末 2016年末 2015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9,983.19 105,374.43 93,005.68
总资产 180,876.80 140,571.99 110,992.17
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9 0.91
每股净资产(元/股) 4.32 4.14 8.0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54 15.21 15.52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高献国,董事高峰、郑
永祥、周三昌,独立董事崔荣军、傅羽韬、毛美英。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张岚、监事陶光撑、
职工监事周恭喜。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宋丽娟,副总经理高峰、高强、金译平、郑永祥、龚卫良。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
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着眼未来、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升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
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3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4,989.31万股的1.35%。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上述人员属于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关键人员,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不可替代性;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影响力的人员。
3、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1、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在册员工总人数631人的12.04%。
2、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郑永祥 董事、副总经理 20 5.92% 0.08%
副总经理、董事
宋丽娟 20 5.92% 0.08%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298 88.16% 1.19%
(共计74人)
合计 338 100% 1.35%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时,相应的股东或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51元。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4.38元/股的50%,
七、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40%
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八、 获授权益和解除限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