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份转让事项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14 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原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甲方”)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同日,南钢股份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乙方”)共
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023 年 5 月 17 日,南钢股份收到公司分红款共计人民币 34,861,187.80 元,
股权转让价款扣减该分红后的余额为人民币 2,615,138,812.20 元。
2023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南钢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南钢股份与复星高科共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交易安排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2023年10月25日,南钢股份收到本次交易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亿元。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过
户登记确认书》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述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及质押登记 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 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南钢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就出售 公司事项,与复星高科共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对经《补充协议(一)》修订后的《原协议》付款安排相关内 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日,南钢股份收到复星高科按《补充协议(二)》约定支 付的人民币 2 亿元。《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安排
1、双方一致同意就经《补充协议(一)》修订后的《原协议》项下剩余转 让价款及补偿金支付安排做出如下调整:
(1)乙方应于2024年10月25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亿元(其中,人民币 122,121,546.51元用于偿付相同金额的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77,878,453.49元 用于偿付《补充协议(一)》项下截至2024年10月25日计算的补偿金);
(2)乙方应于2025年4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93,017,265.69元用于偿 付相同金额的剩余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价款”);
(3)乙方应于2025年7月 25日前向甲方清偿全部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0元(以下简称“第四期转让价款”)。
(4)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乙方应以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 款为基数按照年化10%的利率标准按季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及 支付日期如下:
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元 支付日期
第一期补偿金 1,493,017,265.69 2025 年 1 月 24 日
第二期补偿金 1,493,017,265.69 2025 年 4 月 25 日或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
价款之日(以前述日期中孰早之日为准)
第三期补偿金 1,000,000,000 2025 年 7 月 25 日或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转
让价款之日(以前述日期中孰早之日为
准)
为免疑义,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清偿全部或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如乙方提前向甲方清偿部分剩余转让价款的,则自甲方收到该款项之日次日起,补偿金计算基数相应扣减。
(5)如上述约定的任何一个付款日为非工作日,则乙方应于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2、双方一致同意就经《补充协议(一)》修订后的《原协议》项下担保安排做出如下调整:
(1)双方将订立新的《证券质押合同》,就乙方继续将标的股份质押予甲方作出约定(以下简称“万盛股票质押”)。除万盛股票质押外,乙方应且应促使并确保其关联方为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第四期转让价款、每一期的补偿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向甲方补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充分的担保(为免分歧,补充的担保标的应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以下简称“补充担保”)。
(2)截至《补充协议(二)》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万盛股票质押的收盘价及补充担保项下的质押和/或抵押标的(以下合称“担保标的”)经甲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低于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全部补偿金之总额的200%。
(3)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全部补偿金之前,如担保标的在任何一个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合计低于截至当日尚未支付的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全部补偿金之总额(无论前述金额是否已到期应付)的150%,则乙方应于随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追加担保期限”)向甲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担保,或提前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剩余转让价款,以确保担保标的及新增补充担保的标的之公允价值合计不低于未支付的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全部补偿金之总额(无论前述金额是否已到期应付)的200%。
(4)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提供上款约定的进一步的补充担保,则截至追加担保期限届满日次日尚未支付的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全部补偿金于当天提前到期应付。
(5)在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补偿金、第二期补偿金及第三期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应并应促使其指定方于甲方收到第二期补偿金及第三期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及其关联方解除全部或部分补充担保,解除补充担保的
数量应以确保剩余的担保标的之公允价值合计不低于截至当日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全部补偿金之总额的200%为限。
3、《补充协议(一)》项下条款:
“若截至次六个月届满之日,乙方仍未支付完全部剩余转让价款的,则乙方除应根据上述条款足额向甲方支付首六个月及次六个月的补偿金外:
(1)乙方应按次六个月届满之日次日(含当日)至乙方支付完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补偿金之日(不含当日)的实际天数,以逾期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化10%的罚息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自次六个月届满之日次日起,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万盛股票质押的证券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和/或抵押标的,并以所得价款清偿逾期的剩余转让价款、本协议项下的应付补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开支。”
调整为:
“若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第四期转让价款或任何一期的补偿金(包括按《补充协议(二)》约定提前到期应付的款项)的,则乙方除应继续按照年化10%的利率标准按季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外:
(1)就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的每一期款项(以下简称“逾期款项”),乙方应按该逾期款项的约定支付日至乙方支付完全部该逾期款项之日(不含当日)的实际天数(以下简称“逾期期间”),以该逾期款项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化5%的罚息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按万盛股票质押的证券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并以所得价款清偿逾期款项、《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应付补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开支;
(3)甲方有权(但无义务)指令相关方按补充担保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和/或抵押标的,并以所得价款清偿逾期款项、《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应付补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开支。”
(二)《补充协议(二)》成立及生效条件
1、《补充协议(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补充协议(二)》自以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补充协议(二)》已按约定成立;
(2)甲方有权机构、乙方有权机构已审批通过《补充协议(二)》;
(3)双方已就万盛股票质押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质押登记;
(4)补充担保项下的全部交易文件已依照其管辖法律生效;
(5)补充担保的相关各方已依照适用的管辖法律完成担保登记,以及其他为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方就担保标的享有优先于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担保权益所需办理的任何程序;
(6)乙方已按《补充协议(二)》约定于2024年10月25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亿元。
(三)《补充协议(二)》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补充协议(二)》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约定生效前仍按《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执行。
2、除《补充协议(二)》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补充协议(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补充协议(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补充协议(二)》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4、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补充协议(二)》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四)其他
《补充协议(二)》为对《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一)》的变更和补充,《补充协议(二)》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有任何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二)》约定为准,《补充协议(二)》未约定的,均应继续适用《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一)》的条款。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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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