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B 座 23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意 向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69,105,691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8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76,422,764 股
股份限制流通及 本公司控股股东人民日报社及其控制的股东《环球时报》
自愿锁定承诺(注) 社、《中国汽车报》社,以及股东《京华时报》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东方传
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
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
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1-2-1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
日距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010 年 12 月 28 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本公司对发
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且
自人民网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公司
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人民网 A 股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持有的人民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人民网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2 年 3 月 30 日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以及《关于批复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函》(财教函[2011]25 号),由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京华时报》社、
《中国汽车报》社、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
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按
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股份总数的 10%计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本公司本
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上述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
1-2-2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2-3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207,317,073 股,本次发行 69,105,691 股,发
行后总股本 276,422,764 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人民日报社及其控制的股东《环球时报》社、《中国汽车报》
社,以及股东《京华时报》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股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股东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
展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
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不满十二
个月的,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且自
人民网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
距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已满
十二个月的,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且自人民网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人民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人民网回购该等股份。
二、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由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京华时报》社、《中
国汽车报》社、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
1-2-4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司、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将合计持有的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本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上述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
三、根据本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2011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股利分配
政策的议案,以及《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3
年)的议案》,上述议案所列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3)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5)
如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