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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97 沪市 贵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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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97: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6-08-15

股票简称: 贵阳银行 股票代码: 60199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Guiyang Co., Ltd.
( 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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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 “ 发行人” 、“ 本行”、
“本公司” 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全文。
二、 股份锁定承诺
1、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贵州神奇
投资、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汇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
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
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
在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中,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1,000 万股,中
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贵阳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
有的上述股份。
本行持股超过 5 万股的 1,08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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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
满后,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
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
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
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该部
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
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
式受让本行股份的 4 名新增法人股东(贵州南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劲霸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金华融泰商贸有限公司、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其作为贵阳银行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阳银行的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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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
式(包括继承、赠与)受让本行股份的且股东名册变更日期在 2012 年 5 月 30
日后的 27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志玄、江萍、江玲、刘玉华、兰序江、韦权芸、
刘运宇、卢跃武、罗常礼、罗常智、罗常敏、陈婷婷、杨海莲、罗和平、吴英、
张皓月、杨春娥、刘顺平、周汝珍、王正纲、代红、陈添贵、颜家智、李建国、
张旭、齐淑芳、邓莹)承诺自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登记在贵阳银行股东名册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贵阳银行股
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贵阳市国资公司等 50 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
务。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1)持股 5%以上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包括贵阳市国资公司、 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触发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持股 5%以上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
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 1%,但不超过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
2%。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持股 5%以上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况,则持股 5%以上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
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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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 2)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50%。 在
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 3) 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 公
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
预案, 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
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
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
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通
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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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
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
划。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
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
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
承诺和义务。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无
违规的承诺
( 1) 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