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
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
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
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中国核电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8.91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95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国核电”,股票代码为“601985”,该代码同时用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98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
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
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
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
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申
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
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
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为38.91亿股,占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7.237亿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673亿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初步
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具体
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4、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
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
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
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
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中国核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
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
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
止性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T-4日)至2015年5月28
日(T-3日)每日9:30至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
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
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
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
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
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
估值情况,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
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
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
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272,370万股。
7、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
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
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
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
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8、剔除上述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
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
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
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20
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
网下申购。此处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
9、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发行
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1日(T-1日)和2015年6
月2日(T日)的每日9:30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
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
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列示说明,并
将该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的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2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在2015年5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
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在
2015年6月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网下投资者的具
体配售信息将在2015年6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
率公告》中详细披露。
15、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2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
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
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
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
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
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
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6、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2015年5月25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6日
(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