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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85 沪市 中国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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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85:中国核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5-25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NationalNuclearPowerCo.,Ltd.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副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1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6.7443亿股,本次拟由本公司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不超过38.91亿股,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新股,不存在公司现有股东向
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老股)的情形,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55.6543亿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核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和转让。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本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中核集团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82号)
批复,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后,按此次发行389,100万股的10%计算,将
中核集团、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分别持有的37,742.6430万股、
389.1190万股、389.1190万股和235.3056万股(合计38,756.1866万股)划转给社保
基金理事会。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股数量调整,中核集团、中国三峡集团、中远
集团和航天投资应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相应按照实际发行
数量作出调整。
                                      1-2-2
    三、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
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
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本公司发行上市进
度,至公司本次上市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相关期间审计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核电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1,610,000,000.00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完成该等现金股利
的派发。
    四、经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2
年5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本公
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所列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
则,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
的义务,对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中的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4.董事会因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未提出现金分
红提案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5.若
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
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6.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
润分配预案;7.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使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保证
公司能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1-2-3
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此外,公司制订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并经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董事会认为在上市后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五、本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运营业务,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编制母公司报表时,对子公
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层面,子公司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
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合并财务报表的盈利指标更能反映本公司的盈利能
力,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及可供分配的利润会对本公司的利润分配能力
(包括现金支付能力)产生影响。如果子公司未能在本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宣
告分派股利,将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盈利指标(例如净利润)存在一定
差异。
    六、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并特别提醒投资
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核电发展政策调整风险
    国家对核电发展的方针政策历经了“适度发展核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
阶段。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日本福
岛核事故发生后,2011年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严格审批新上核
电项目,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调整完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核安全规划批准
前,暂停审批核电项目包括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2012年3月,《2012年国务院
                                      1-2-4
政府工作报告》重申“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方针政策。2012年3月,在首尔核
安全峰会上,我国再次提出坚持科学理性的核安全理念,增强核能发展信心,正
视核能安全风险,增强核能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核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主张。
2012年5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
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
讨论通过了《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再次讨论并通过《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
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4年1月20日,国家能源局印
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对2014年能源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将适时启动
核电重点项目审批。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年)》,明确在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时在
东部沿海地区启动新的核电项目建设,研究论证内陆核电建设;到2020年,核电
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
    当国家核电政策调整时,将对本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税费政策变动风险
    本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包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
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
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
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
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
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退政策。2014年度、2013年度及2012年度,公司获得增值税返还分别为181,029.78
万元、183,266.84万元及180,973.24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9.38%、
30.09%及34.40%。
    根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