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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8 沪市 宝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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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8:宝钢包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10

股票简称:宝钢包装                                          股票代码:601968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BAOSTEELPACKAGINGCOMPANYLTD.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宝钢金属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宝钢包装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宝钢包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宝钢包装回购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宝钢包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宝钢包装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宝钢包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宝钢包装回购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宝钢包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欧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宝钢包装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宝钢包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宝钢包装回购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宝钢包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金属有限公司承诺:“宝钢包装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宝钢包装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宝钢包装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采取以下股利分配政策: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公司综合以下情况,特拟定未来三年(2014年度-201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制定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追求长期可持续发展,促进股东现实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
    2、该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2)坚持现金分红优先;
    (3)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4)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
    3、本公司2014年度-2016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度-201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法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金属承诺:“宝钢包装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宝钢包装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宝钢包装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宝钢包装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宝钢包装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计划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价格(期间宝钢包装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公司与投资者最终协商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为准。”
    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控股股东宝钢金属承诺如下:
    “(1)如宝钢包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宝钢包装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宝钢包装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价格。
    (2)如宝钢包装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直接损失为限(下同),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本公司与投资者最终协商确定的赔偿方案或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为准。
    (3)如宝钢包装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认定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宝钢包装有权将与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公司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实际控制人宝钢集团承诺如下:“如宝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