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5年6月2日(T-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宝钢包装”,股票代码为“60196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96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施,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5月29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及拟募集资金净额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08元/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20,833.33万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583.33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30%。
4、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日为2015年6月2日及2015年6月3日,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3日。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请参见本公告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发行价格3.08元/股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并一次性全部提交。每个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只能申购一笔,其拟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不
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14,583.33万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2日(T-1日)及2015年6月3日(T日)9:30至15:00。网下申购简称为“宝钢包装”,申购代码为“601968”。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及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6、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7、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按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3.08元/股进行申购,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3日(T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网上申购简称为“宝钢申购”,申购代码为“780968”。
8、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及代码、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9、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于2015年6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4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5年6月5日(T+2日)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 “一、(五)回拨机制”。
10、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到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当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新启动发行。
11、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12、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宝钢包装 指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申购平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
平台
本次发行 指本次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的行为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向配售对象根
据确定价格发行14,58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
网下发行
行为(若启动回拨机制,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下实
际发行数量)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6,250万股人民
网上发行
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若启动回拨机制,网上发行数
量为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
T日/网上申购日 指2015年6月3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833.33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583.33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
(三)发行方式与时间
本次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3.08元/股认购。
网下发行申购时间:2015年6月2日(T-1日)及2015年6月3日(T日)9:30至15:00;网上发行申购时间:2015年6月3日(T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四)募集资金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64,166.656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70.45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8,896.2064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已于2015年5月25日(T-7日)在招股意向书中予以披露。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5年6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