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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3-0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实施,
主板正式实施注册制改革。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规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表述(由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程序(由证监会审核调整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调整前: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调整后: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三高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除上三高速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自然人等特定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外,其他具体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除上三高速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自然人等特定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外,其他具体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届时,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三高速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上三高速在其认购数量上限范围内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届时,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三高速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上述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上三高速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按照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计算即不超过 1,163,453,710 股(含本数),其中,上
三高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 20.00%,且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4.789%。认购的股份数量=发行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按照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计算即不超过 1,163,453,710 股(含本数),其中,上
三高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 20.00%,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4.789%。认购的股份数量=发行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安排

    调整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含 5%)的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下的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证券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


    调整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上三高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含 5%)的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下的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以及证券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 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债务,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投资与交易业务        不超过 40.00 亿元          50.00%

      2          资本中介业务        不超过 25.00 亿元          31.25%

      3            偿还债务          不超过 15.00 亿元          18.75%

                合计                    不超过 80.00 亿元        1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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