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hanghai High Speed Railway Co.,Ltd.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5 号院 1 号写字楼第三、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4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5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7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 10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13
六、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5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9
八、风险因素...... 21
九、发行人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情况...... 27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9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0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30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30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38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40
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 46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4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69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86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7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98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概述...... 98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99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102
一、风险因素...... 102
二、其他重要事项...... 10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09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109
二、有关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1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1
一、备查文件 ......111
二、查阅地点 ......111
三、查阅时间 ......11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中国铁投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平安资管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京沪计划及其受益人的自身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社保基金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期间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申铁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京
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