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京沪高铁 股票代码:601816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hanghai High Speed Railway Co.,Ltd.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第三、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公司”、“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
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中国铁投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平安资管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京沪计划及其受益人的自身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社保基金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期间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申铁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本公司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发行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万元。
2、公司回购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股份回购计划,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万元。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
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薪酬总额的 10%。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解除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