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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11: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601811: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2-022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含下属公司)
      计划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
      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H 股股份,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10%且不超过
      6.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新华文
      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四川新华出版
      发行集团累计增持公司 H 股股份 53,0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30%,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关
于完成本轮新华文轩 H 股增持的告知函》,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本轮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向公司发
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的价值认可,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含下属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择机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H 股股份,累计增持股份不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0%且不超过 6.00%。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启动本轮增持前),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92,809,525股和H股股份37,700,000 股,合计持有 630,509,52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10%。

  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已累计增持公司 H
股股份 53,0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完成后,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3,589,525 股,持股总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5.40%;其中,持有公司

A 股股份 592,809,525 股,H 股股份 90,780,000 股。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四、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委托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其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核查意见认为: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律师专项核查法律意见全文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增持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
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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