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1-01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称“绿鞋”)
行使期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届满。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8 )。 公 司按 照 本 次发 行 价格 4.53 元/ 股,在 初 始 发行
10,396,135,267 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 178,635,111 股股票,约占初始 发行股份数量的 1.7%,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809,217,052.83
元。2021 年 9 月 23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因行使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德师报(验)字(21)第 0039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另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0200210319200142207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 11050161360000002631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 110062141013002075357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8110701013602138427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129904466410661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9101007880130000265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丙方”。相关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条款如下: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
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石晏、龙亮、王晨宁、董军峰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
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
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
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
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十二)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方一、丙方二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