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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60161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566-3 号
致: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六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宁夏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2、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2 月 19 日为授予日,授予 78 名激励对象 7,0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3、根据公司于2021年 5月22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在授予日之后的缴款过程中,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 78 名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和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计 103 万股。调整后,嘉泽新能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897
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完成了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
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4、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由 1.59 元/股调整为 1.535 元/股,同意公司对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 153,500 元。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同日,公司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预计注销日期

  1、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已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0.1450%、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42%。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依据上述派息 P=P0-V 的调整公式调整,即调
整前的回购价格 P0 为 1.59 元/股,每股的派息额 V 为 0.055 元/股;经计算,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P 为 1.535 元/股,计算过程:P=1.59-0.055=1.535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预计注销日期

    依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将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完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预计注销日期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预计注销日期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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