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嘉泽新能
股票代码:60161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 18 号中环广场 380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持其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1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嘉泽新能 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GLP、受让 指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方
金元荣泰、转让方 指 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嘉泽新能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 指 251,780,000 股 A 股股票,占嘉泽新能总股本的
10.4106%
总股本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收盘后的总股本
本报告书 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金元荣泰签署的《关于宁夏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注册地 香港湾仔港湾道 18 号中环广场 3806
授权代表 周洁圣
股本 100 美元
注册号码 3084019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9 日
主要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GLP Renewable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持股 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的唯一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为 TAN MarkHai-Nern,其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TAN Mark Hai-Nern
国籍 加拿大
身份证件号码 AM047981
长期居住地 新加坡
是否有境外永久 新加坡
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元荣泰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0.4106%股份(合计 251,780,000 股)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减持其通过此次交易所获得的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也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251,78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4106%,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及/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21 年 10 月 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金元荣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 251,780,000 股已发行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4106%。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受让方: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以下内容“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为“双方”)
(二)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51,780,000 股已发行股份(截至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106%)转让给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
(三)股份转让价款
1、股份转让价款
转让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1,780,000 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人民币 5.49 元/股的价格(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单价”)自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份。尽管有前述规定,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每股收盘价格的 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单价*标的股份数。
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转让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以累积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标的股份转让单价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拟转让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调整后的已发行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0.4106%,在该等情况下,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保持不变。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将由受让方以人民币按照如下约定分期支付: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定义如下)全部以令受让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定义如下)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的人民币 604,000,000.00 元;
2、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以令受让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后十二(12)个月(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 778,272,200.00 元。
3、交割的先决条件
受让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交割条件(以下简称“交割条件”)已全部以令受让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为前提:
(1)各相关方已顺利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包括股份转让协议以及为完成本次交易需要签署的其他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已取得相关方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或授权(若有);
(2)转让方已作出有关同意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和批准交易文件所拟交易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或董事会决议;
(3)受让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转让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至受让方股票账户的过户手续;
(4)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5)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在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转让方已就收取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并向受让方书面提供了该等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7)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履行了交易文件规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没有任何违反交易文件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