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01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
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和二届十一次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苏家梁 100MW 风电项目、焦家畔 100MW风电项目、兰考兰熙 50MW 风电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
划的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延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现就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01 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660万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每股发行价 3.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397.3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8,387,830.1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5,585,169.82 元(其中含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1,103,269.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12 月 9 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 XYZH/2019YCMCS1030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
资金金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464,481,900.00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收益额为 41,896.27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41,896.27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
额
1 焦家畔 100MW 风电项目 70,000.00 17,564.42
2 苏家梁 100MW 风电项目 70,000.00 3,637.91
3 兰考兰熙 50MW 风电项目 41,132.60 12,245.87
4 补充流动资金 73,667.00 13,000.00
合计 254,799.60 46,448.19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涉及延期的项目名称 调整前项目达到 调整后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焦家畔 100MW 风电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苏家梁 100MW 风电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兰考兰熙 50MW 风电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受风电行业抢装潮影响,公司募投项目风机采购周期长于原定计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募投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不变。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了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了二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嘉泽新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嘉泽新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二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 O 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