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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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韩晓东,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韩晓东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担任宁夏嘉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7月 2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存在短线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韩晓东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期间,累计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 21,380 张,累计买入
金额为 3,491,547.81 元;累计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 21,380 张,累计卖出金额为 3,490,865.81 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在 6 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
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