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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24

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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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韩晓东,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韩晓东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担任宁夏嘉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7月 2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存在短线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韩晓东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期间,累计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 21,380 张,累计买入
金额为 3,491,547.81 元;累计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 21,380 张,累计卖出金额为 3,490,865.81 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在 6 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
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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