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起草、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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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