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计划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000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大型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0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晓、施继元、Xin Zhang(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