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1年 11 月 18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了《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支付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要求。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系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安排,对公司注册资本及住所所做的相应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注册资本及住所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斌 曹从军 沈 毅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