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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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 14:30 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金园工业城公司 E 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8,291,88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27 %。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注册资本及住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291,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357,1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黄非儿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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