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绿城水务 股票代码:601368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水务”、“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其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建宁集团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5%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8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上述额度,承诺人减持超过额度的所得将归绿城水务所有。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3、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5%时除外。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三、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稳定股价方案的制定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的10%,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绿城水务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绿城水务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绿城水务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绿城水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股价稳定方案中拟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增持主体上一年度从绿城水务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绿城水务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
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政策时,以不低于年度可分配净利润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应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4、若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未按承诺约定及时制订稳定股价方案,则公司有权自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执行上述第2和3项约束措施,直至稳定股价方案对外公告。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公司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三年届满后终止。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历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