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ynagreenEnvironmentalProtectionGroupCo.,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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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11,620.00万股,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新股,不
(二)发行股数: 存在公司现有股东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老股)的情形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6,120.00万股
(七)发行后总股本: 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75,684.02万股
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40,435.98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和景秀投资,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发行人股东景秀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发行人A股股票
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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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
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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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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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和风险: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A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和景秀投资,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
曙光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
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发行人 A股股票
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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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A股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
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发行人回购 A股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回购或增持
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A 股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A股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单次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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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累计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
发行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 股股票。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A股股票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A股股票事宜。
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发行人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发行人是否回购A股股票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②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
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A股股票议案;
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通知
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发行人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
东大会对回购A 股股票分别做出决议,须分别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发行人应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关于回购A
股股票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
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A股股票,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本企业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
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A股股票进行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采取增持A 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
行人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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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