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amel Group Co., Ltd.
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骆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8,3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5 月 25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039.6875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及股东驼峰投资、驼铃投资、刘长
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高
国兴、戴经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张青青、马拥军、贾文浩、南通松禾、智诚海威、
东方祥安、奇力资本、瑞盛能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柳新论、周涛、胡明阳、杨亚东、贾红艳承诺:
若公司在 2011 年 5 月 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5 月 7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股份;若公司在 2011 年 5 月 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公司股东信诺泰承诺:若公司在 2011 年 6 月 3 日之前刊登
诺 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6 月 3 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 2011 年 6 月 3 日之后
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
朱国斌、戴经明,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特电总经理高国兴
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锁定期外,驼峰投资承诺:在刘国本、刘长来、杨
1-1-1
骆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驼峰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
路明占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
份;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
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百分之五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4 月 25 日
1-1-2
骆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骆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及股东驼峰投资、驼铃投资、刘长来、杨诗军、
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高国兴、戴经明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张青青、马拥军、贾文浩、南通松禾、智诚海威、东方祥安、
奇力资本、瑞盛能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柳新论、周涛、胡明阳、杨亚东、贾红艳承诺:若公司在 2011
年 5 月 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010 年 5 月 7
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 2011 年 5 月 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信诺泰承诺:若公司在 2011 年 6 月 3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
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6 月 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 2011
年 6 月 3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国本、刘长
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戴经明,以及公司全
资子公司骆驼特电总经理高国兴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1-1-4
骆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
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除上述锁定期外,驼峰投资承诺: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
王从强、路明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驼峰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
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驼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发行前形成的可供分
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共享。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母公司)46,945.36 万元。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铅及铅合金是公司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 70%以上,铅
价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国内铅价大幅波动,为规避铅价波
动的风险,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产品售价与铅价的联动机制,按照不同的铅价
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报告期内,铅价联动机制降低了铅价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产品利润空间基本稳定。如果未来公司不能与下游客户继续保持铅价联动机
制,或者铅价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