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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
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襄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7-440301040005373、7385110182600021318,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承诺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太平洋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半年度
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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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
六、本公司单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
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5%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规定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太平洋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太平洋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
议,应当赔偿本协议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一、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太平洋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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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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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
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25号文批准。证
券简称“骆驼股份”,证券代码“601311”;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6,640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6月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6月2日
3、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4、证券代码:601311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20,396,875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83,000,000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及股东驼峰投资、驼铃投资、刘长来、杨诗军、
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高国兴、戴经明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张青青、马拥军、贾文浩、南通松禾、智诚海威、东方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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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力资本、瑞盛能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柳新论、周涛、胡明阳、杨亚东、贾红艳承诺:若公司在2011
年5月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010年5月7日)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2011年5月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4)公司股东信诺泰承诺:若公司在2011年6月3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
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年6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2011年6
月3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国本、刘
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戴经明,以及公司
全资子公司骆驼特电总经理高国兴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除上述锁定期外,驼峰投资承诺: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
萍、王从强、路明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驼峰投资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
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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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中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1,660万股锁定期为三个月,锁定期
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
行的6,640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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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amel Group Co., Ltd.
2、法定代表人:刘国本
3、注册资本:337,396,875 元(发行前);420,396,875 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1994 年 7 月 2 日,1996 年 11 月 20 日重新登记注册
5、住 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 83 号
6、邮政编码:441705
7、经营范围:蓄电池及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需持有
效许可证经营);废旧蓄电池回收、加工;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
加工、销售;橡胶制品加工、销售;高技术绿色电池及新能源电池的技术开发、
制造及服务。
8、所属行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9、电 话:(0710)7617518
10、传 真:(0710)7616869
11、互联网址:www.chinacamel.com
12、电子信箱:ir@chinacamel.com
13、董事会秘书:王从强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刘国本 董事长 2010 年 2 月 10 日-2013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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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