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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告日期:2011-04-26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国信〔2011〕406 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3-1-1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包世涛女士: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投资银行

事业部高级经理,本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06 年加入国信证券,先后负责横店东

磁 2007 年再融资项目、天马股份 2007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

保荐工作,担任了久立特材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王颖先生: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0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2005 年加入国信证券,先后负责了天马股份首发项目、大华股

份首发项目,天马股份 2007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保荐工作,

担任了拓日能源首发项目、中瑞思创首发项目、万里扬首发项

目和天马股份 2008 年度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3-1-2
    1、项目协办人

    王晓娟女士: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主办,管理学学士,通过保
荐代表人资格考试。2006 年开始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
工作,先后参与了天马股份、御银股份、深圳燃气、网宿科技
等首发项目以及福星股份公开发行和金地集团定向增发等再融
资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外,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组
成员还包括任绍忠、赵小敏、陈敬涛、付辉、王学洁、徐峰。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集团”
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金鸡路 188 号

    成立时间:1999 年 9 月 27 日

    联系电话:0573-88187878

    经营范围:化纤丝、合纤丝、服装的生产、销售;塑料再
生及加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化工原料(不含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纺织原料、纺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

                          3-1-3
发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
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规定的商
品。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
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内核小组依据国信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桐昆集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
程序包括:
   (1)桐昆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

                         3-1-4
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0 年 8
月 9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内核办公室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
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反馈
意见;行业分析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独立分析意见。
项目人员对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人员的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
公室将申报材料、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并送达内
核小组会议通知。
    (3)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
议由 7 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并表决。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
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
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4)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
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
监管总部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0 年 8 月 24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桐


                          3-1-5
昆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

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

                           3-1-6
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桐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3-1-7
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桐昆集团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桐昆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桐昆集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桐昆集团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桐昆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4、桐昆集团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3-1-8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

府证券委员会于 1999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浙江

桐昆化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证委[1999]62 号),由

桐乡市洲泉镇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浙江桐昆化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筹)职工持股会、桐乡市桐纤职工劳动保障基金管理

协会和陈士良、陈建荣、沈培兴共同发起设立,总股本为 10,23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于 1999 年 9 月 27 日在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注册号为 3300001000608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成立于 1999 年 9 月 27 日,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三年以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

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


                           3-1-9
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

    发行人在 2007 年初时,第三届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但未设独立董事;并聘任了六名高级管理人员。经发行人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决议,选举了由十一名董事(包括四名独立董事)组成的

第四届董事会,并聘任了六名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来,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披露。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1-10
   2、独立性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