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公司持有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规定。上述主体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门提供或更新个人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
职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下同)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亲属的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离职后六个月内;
(3) 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
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或者买卖公司
股票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
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时间与卖
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情况: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权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
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
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定义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生之日或决
策过程中,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帐户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条第(1)项所列人员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一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