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 事......31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 知......37
第二节 公 告......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
第十二章 附 则......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环旭电子(上海)有限
公司(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680 万股,并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Universal Scientific Industrial (Shanghai)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集成电路产业区张东路
1558 号,邮编:201203。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1,284,633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将资讯(Computing)、通讯(Communication)、
行 动 资 讯 (Mobile Computing) 及 电 子 零 组 件 (Electronics
Component and Module)领域的设计、开发和制造方面的先进技
术介绍到中国。为所有中国客户及国际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全
方位的解决方案和完整的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服务。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服务
(DMS),设计、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计算机高性能主机
板、无线网络通信元器件,移动通信产品及模块、零配件,维
修以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电
子产品、通讯产品及相关零配件的批发和进出口,并提供相关
配套服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系以环
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人民币 757,168,633.42 元按约 1:0.5495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
股本总额 416,056,920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416,056,920 股,每
股人民币 1 元。
其后,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总
额由 416,056,920 元增至 904,923,801 元,股份总数相应增至
904,923,801 股。
公司的发起人为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时,发起
人所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4,524,619 0.5%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4,524,619 0.5%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895,874,563 99.0%
总计 904,923,801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01,284,63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
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