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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规范管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公司持有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规定。上述主体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离任职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 18 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离职后六个月内;
(3) 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
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
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
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情况: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权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
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定义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生之日或决策过
程中,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帐户买
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条第(1)项所列人员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
第 15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
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
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新增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