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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8

60122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条所称“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重要”原则进行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事项的,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本行如发生除前款外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其他事项,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本行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程序如下:

    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信息填报,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性进行核实后,经报送责任主体负责人签字确认,最迟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未按规定填报或及时报送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报送责任主体于规定期间内报送或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有权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报送责任主体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提请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署书面承诺确认意见,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责任主体:

    (一)总行各部门负责收集并报送本部门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各经营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相关业务条线的总行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等需要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报送该信息的总行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

    (三)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通知本行,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本行聘请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由委托该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总行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按照报送程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三款至第五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同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并告知其禁止内幕交易。

    报送责任主体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填报、及时提交的责任人。同时,各报送责任主体应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事宜。


    第十三条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告知更新情况。

  第十五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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