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 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1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80,000,000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0 元
发行日期: 2011 年 5 月 1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07,88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凤翔、冼燃、戴耀花、李学银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间接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间接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金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该公司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东
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该公司将所持东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3、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袁志敏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其本人间接)持有的
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该公司(其本人间
接)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东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该公司将所持东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4、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高管职务的自然人股东于少波、唐安斌、尹胜承诺:
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持有
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持有的东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2
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东材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
东材科技的股份;自东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其本人将所持东
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东材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东材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在公司内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股东熊玲瑶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东材科技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东材科技的股份;自东
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其本人将所持东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东材科技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东材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6、公司其他股东李刚、罗春明、刘照林、罗洋、文纪元、陈长彦、任为国、
罗中震、严翔、熊海涛、魏梅兰、黄翼、何琪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东材科技股
份,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5 月 18 日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凤翔、冼燃、戴耀花、李学银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间接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间接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金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该公司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东
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该公司将所持东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3、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袁志敏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其本人间接)持有的
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该公司(其本人间
接)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东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该公司将所持东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4、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高管职务的自然人股东于少波、唐安斌、尹胜承诺:
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持有
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持有的东
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东材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
东材科技的股份;自东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其本人将所持东
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东材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东材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在公司内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股东熊玲瑶承诺:自东材科技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5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持有的东材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东材科技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东材科技的股份;自东
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其本人将所持东材科技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东材科技所有;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东材科技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东材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6、公司其他股东李刚、罗春明、刘照林、罗洋、文纪元、陈长彦、任为国、
罗中震、严翔、熊海涛、魏梅兰、黄翼、何琪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东材科技股
份,也不由东材科技回购其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0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利润分配
决议。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为77,637,323.54元,
公司将其中的75,960,000.00元进行分配。分配后滚存未分配利润至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
例共同享有。
三、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1、主要原材料供应集中的风险
目前公司所需的大宗原材料主要从国内外大型石化企业采购, 其中主导产品
之一电工聚丙烯薄膜的主要原材料—聚丙烯树脂,由于技术条件、生产设备及产
品质量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国内厂家还无法批量生产,全部须从欧洲、日本等地
区和国家进口。因此,公司对电工聚丙烯薄膜原材料的采购渠道相对单一,周期
较长。如果以后供应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贸易等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电
工聚丙烯薄膜的原材料采购构成一定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平均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75%以上,其中石化类产品是生产绝缘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6
材料的主要原材料,其市场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
定公司产品成本。
2007年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 2008年上半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总体处于
较高水平,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开始大幅下跌,
主要原材料均价同向大幅波动; 2009年国际原油价格缓慢回升, 但全年涨幅较小,
主要原材料价格较2008年平均价格仍有所下降。 随2010年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上
涨,主要原材料价格均较2009年大幅提高。
由于原油价格的大幅波动,公司近年来基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也波动较大,
基础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 并可能影响公司经营
业绩的稳定性。
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风险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间接控股子公司
绵阳市东方绝缘材料综合加工厂系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
地方税务局认定的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
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及其相关规定,上述企业在
2008 年至 2010 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到期
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产生一定影响。
4、委托加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电工聚酯薄膜产品订单持续快速增长, 但受限于自有生产线产
能不足的影响,公司现有电工聚酯薄膜产能与订单量之间存在较大缺口,由于公
司受资金限制及新建生产线投资周期较长等因素,为稳定优质客户、满足日益增
长的市场需求及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采取了委托加工生产的形式增加电
工聚酯薄膜产品的供应。
2006 年 7 月 1 日, 发行人子公司东材股份与江苏雷华材料有限公司签订 《委
托加工合同书》,东材股份委托江苏雷华为其加工聚酯薄膜产品,加工费为 2100
元/吨,合同有效期限为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2007 年 6 月 20
东材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7
日,双方签订新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将加工费调整为 2,200±10%元/吨,合同
有效期为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