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
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
过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超过19.97%),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规定及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50,400万股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
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
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
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
1-1-i
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
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
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根据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
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财金函
[2015]1号《财政部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对于本公司国有股东划转
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
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资产就锁
定股份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
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
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
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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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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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重要声明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前述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数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如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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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净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证券公司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或者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100%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入于公司主营业务。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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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此外,本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审议修订,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本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属成长期,通过积极发展创新业务,持续扩张公司业务规模并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是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点,预计公司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且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