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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07-09-0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排名不分先后)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行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要求,本行2004 年至2006 年期间的财务数据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行于2007 年4 月25 日召开的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
    京银行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分红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 元。本行在实施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后,未分配利润为0 元。由于新旧会计准则变更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差异,
    计入本行风险资产一般准备。若本行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发行上市,则本行
    拟自2007 年1 月1 日至上市日期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若
    本行未能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发行上市,则本行2007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老
    股东享有。2008 年1 月1 日至本行上市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2007 年4 月25 日,本行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行发行上市
    地点的议案:“本公司拟公开发行A 股和H 股,境内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A
    股上市地,境外选择香港联交所主板作为H 股上市地。具体发行地点视境内外资
    本市场状况、具体发行方案选择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在本次A 股发行后本行
    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H 股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具体发行计
    划、定价原则和方法等H 股发行相关事宜另需得到本行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2005 年12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本行
    的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为87.62%、24.61%和14.07%,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为
    334.34%、96.76%和85.39%,超过监管指标的要求。通过采取控制贷款额度、增
    加资本净额,本行的上述两项指标逐年下降,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的单
    一客户贷款比例为9.87%,已符合监管要求;但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为78.09%,
    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水平。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200,000,000 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2007 年9 月11 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 6,227,561,881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ING银行、北京市国资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金融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九)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7 年8 月28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资公司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能源投资公司 指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ING银行 指 ING BANK N.V.
    IFC 指 国际金融公司
    四大商业银行/四大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
    外贸信托公司 指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A股
    发行/A股发行/A股
    公开发行
    指 本行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条件公开发售A股的行为
    社会公众股 指 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股票(A股)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TO 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人民银行/人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指 一国的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改委 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IAS 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诠释
    资本净额 指 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减扣除项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行章程/本行公司章程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商业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
    理的指标计算要求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行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
    反映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
    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
    巴塞尔协议 指 1988年7月由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十国集团”(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以及卢森堡、瑞士等12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签署的《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贷款分类原则 指 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不良贷款 指 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后按照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
    疑”和“损失”类贷款
    敞口 指 暴露在市场风险下的资金头寸
    IT 指 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科技
    ATM/CDM 指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即银行自动柜员机;Cash
    Deposit Machine,即存款机
    POS机 指 Point of Sale,即能够接受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
    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本招股意向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概 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意向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
    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BANK OF BEIJING CO., LTD.
    中文简称: 北京银行
    英文简称: BOB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注册资本: 5,027,561,881 元
    (二)本行简要历史沿革
    本行成立于1996 年1 月29 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6 号)批准,由原北京市
    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北京无线技术开发服
    务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中国机械
    工业供销总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等六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组
    建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目前注册资本为502,756.1881 万元,法定代表人闫冰竹,总行位于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本行资产总额2,729.69
    亿元,股东权益98.40 亿元,2006 年实现净利润21.40 亿元。
    截至2007 年3 月31 日,本行在北京拥有123 家支行,在天津设立1 家分行,
    同时还与52 个国家和地区的301 家境内外银行建立了分行级以上的代理行关系。
    本行成立以来,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员工创造未来、为
    社会创造财富”的经营理念,坚持“服务首都经济、服务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