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 号喜年中心B 座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13,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发行日期 【 2009】年【12】月【11】日
发行后总股本 123,00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不减持、不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并上
市时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
股东深圳市国资局的禁售期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中华煤气投
资、港华投资、中华煤气(深圳)、新希望集团和联华信托分
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不减持、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所持股份将
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9 年 9 月10 日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13,000 万股流通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3,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局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不减持、
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并上市时转由社
保基金会持有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深圳市国资局的禁售期义
务。公司其他股东中华煤气投资、港华投资、中华煤气(深圳)、新希望集团和
联华信托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不减持、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二、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本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6,863.93 万
元。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
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报告期内,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但其营
业收入额逐年下降,毛利率和贡献毛利额持续较低。2006-2008 年度及2009 年1
-6 月,本公司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39,759.08 万元、
332,557.85 万元、194,237.21 万元及72,249.23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为66.32%、58.55%、43.02%及39.67%;毛利率分别为4.58%、4.19%、4.21%及
4.11%,毛利率持续较低;贡献毛利额分别为20,162.90 万元、13,924.88 万元、
8,181.57 万元及2,969.37 万元,占毛利总额的比例为29.33%、17.58%、9.57%
及5.64%,对公司毛利总额的贡献持续较低。虽然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毛利率较
低符合批发业务的行业特征,但作为公司重要业务之一,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营
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但其营业收入额逐年下降,毛利率及贡献毛利额
也持续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盈利水平。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1、本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1980 年8 月26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
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2008 年度之前,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本
公司及深圳子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前身燃气集团于2004 年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深地税七函[2006]4 号文件批准,公司从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第一个获利年
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5、2006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7、
2008、2009 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的子公司所得税不享受“两免三
减半”的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产生的影响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原享
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根据上
述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本公司及位于深圳的子公司将适用过渡期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2008 年为18%、2009 年为20%、2010 年为22%、2011 年为24%、2012
年起为25%;本公司异地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33%调整为25%。此
外,本公司“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也将于2009 年底到期。因此,国家
税收政策及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的变化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
定的影响。
2006-2008 年度及2009 年1-6 月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分别为803.29 万
元、948.01 万元、1,393.84 万元及977.89 万元,占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16%、6.06%、7.35%及6.02%。假设公司在报告期内不享受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并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2008 年度及2009
年1-6 月公司模拟的所得税费用将比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费用分别增加2,084.41
万元、2,903.85 万元、2,982.73 万元及1,545.71 万元,占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57%、18.56%、15.73%及9.52%,呈逐步下降趋势。
(二)深圳市管道燃气开户费取消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开户费是本公司向深圳市首次开通管道燃气的用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根据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旧宅区液化气管道改造工程建设费和管道气开户费的批复》
(深物价[1995]97 号),本公司向深圳市首次开通管道燃气的用户每户一次性收
取800 元的开户费,公司将收取的开户费按10 年分摊递延确认为营业收入。根
据深圳市物价局的《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本公司自2006 年
12 月26 日起不再向深圳市首次开通管道燃气的用户收取开户费。
报告期内,2006 年度本公司收取的开户费(不含税)为6,380 万元;2006
-2008 年度及2009 年1-6 月,公司开户费各期递延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5,988 万元、5,770 万元、5,491.51 万元及2,449.10 万元,占各期管道燃气销
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4%、4.75%、3.93%及3.56%,占各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
为32.85%、24.89%、21.59%及12.94%。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本公司尚待确
认的开户费收入合计为17,199 万元,未来递延确认收入的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09 年
7-12 月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递延确认收入金额 2,447 4,273 3,511 2,765 2,165 1,418 620
自2016 年起,公司的盈利构成将不再有来自深圳管道燃气开户费的收益。
若公司未来管道天然气业务不能保持稳定持续增长,深圳市管道燃气开户费的取
消将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深圳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政策受物价主管部门调控的风险
深圳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全成本定价机
制制定。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正式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深价管函[2008]66 号),从2008 年12 月1 日起,深圳市管道天然气按居
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气、公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食堂)
用气、商业用气及工业用气分类实施确定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其中,工业和商
业用气价格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物价主管部门在核定天然气现货采购成本的基础
上,每半年对工业和商业用气价格调整一次。
深圳市居民、学校及公福用气气源主要来自广东大鹏公司,采购价格根据“照
付不议”合同25 年内锁定在稳定的水平,销售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在较
长时间保持稳定;深圳市商业和工业用气主要从天然气现货市场采购,采购价格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随行就市,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按政策规定及时保持联动。若物价主管部门对管
道天然气定价政策发生变化或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不及时,将会对本公
司管道天然气业务经营产生影响。
(四)天然气供应风险
本公司天然气供应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