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
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
下发行作出相关安排,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
2、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
投资,认真阅读2009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
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深圳燃气”)首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6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
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深圳燃气”,股
票代码为“60113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为13,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2,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10,400万股,2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09年12月8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
价格区间为人民币5.80元/股-6.95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
以上报价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5.80元/股-6.95元/股)之内或区间上限(6.95
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
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如“拟申购价格”
全部落在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下限(5.80 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
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
4、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
以2009年12月3日(T-6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
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
象自负。
6、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T-1日)及2009年12月11日(T日)
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购平台提交申购
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
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的任一价格,
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
数量的下限为2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
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
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150%,且不
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2,6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3
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资
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09年12月11日(T日)15:00,到达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
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
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
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8、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视其为违约,将在《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
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备案。
9、本次发行不设回拨机制,在出现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中止发行,并及时做出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0、本公告仅适用于深圳燃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部分,有关网上发
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09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11、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9年12月3日(T-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深
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
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4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结算平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
过1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37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
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上述询价对象中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账户(包
括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或其管理
的证券投资产品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与本次
网下发行的申购,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
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4、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或者
没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有效报价
指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
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
序、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含上、下限)申购数量符
合要求,、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等的申购
T日/网上资金申购日 指2009年12月11日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数量为13,0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2,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网上发行10,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
所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
资者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缴纳申购款。
(三)初步询价情况及发行价格区间
2009年12月4日(T-5日)至2009 年12月8日(T-3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在深圳、上海和北京组织了三场“一对多”推介会,共有137家询价对
象管理的383家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平台提交了初
步询价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路演推介和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
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格区间为人民币5.80元/股- 6.95元/股(含上限和下限),并于2009年12月10
日(T-1日)在《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初步询价结果
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中披露。
此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36.25倍至43.4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
股数计算);
2、41.43倍至49.6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
股数计算)。6
(四)发行价格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
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在
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于2009年
12月15日(T+2日)在《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
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