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深圳燃气”)
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9]13号)实施后进行的新股发行,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
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
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
“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
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9]126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深圳燃气”,股票代码为“601139”,该代码
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
不超过1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57%。其中网下发行2,6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10,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2
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
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
象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端软
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
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CA证
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
对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
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
对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12月3日
(T-6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
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的配售对象;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首日2009年12月4日
(T-5日)的9:30-15:00,通过申购平台向上交所报备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
券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确无关联账户的无需申报,具体规定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
全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
个配售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
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
量,三个拟申购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2,600
万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
量,即2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3
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
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
进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
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以下
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
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其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
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
量”总和的15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2,6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
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
的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初步
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
为违约,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的申购。
1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09年12月4日(T-5日)至12月8日(T-3
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
15:00。
12、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T-1日)及2009年12月11日(T
日)(T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
2009年12月11日(T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3、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
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09年12月3日(T-6日)(初步询
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
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4
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4、在出现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
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做出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5、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
布的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缺口部分将由发行人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发行
人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偿还银行贷
款。
16、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
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批复》(深国资委[2009]101号),发行人唯一国有股东深
圳市国资局承诺在深圳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10%(1,300万股)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12月3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2009 年12 月3 日(周四)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
告》
T-5 日
2009 年12 月4 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及现场推介(深圳)
T-4 日
2009 年12 月7 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及现场推介(上海)
T-3 日
2009 年12 月8 日(周二)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及现场推介(北京) 初步
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5
T-2 日
2009 年12 月9 日(周三)
确定价格区间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2009 年12 月10 日(周四)
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发
行价格区间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资金申
购发行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网上路演
T 日
2009 年12 月11 日(周五)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
网上申购日(9:30-15:00)
T+1 日
2009 年12 月14 日(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T+2 日
2009 年12 月15 日(周二)
刊登《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资金退款,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 日
2009 年12 月16 日(周三)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
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予以指
导;如果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具
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