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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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
、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我公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广发证券授权赵瑞梅、安用兵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四方继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项目的保荐
代表人,授权陈德兵为四方继保 IPO 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刘旭阳、赵怡和陈立国为
项目组成员。
1、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赵瑞梅女士,经济学硕士,注册保荐代表人。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华北一部总经理。1999 年加盟广发证券,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西山煤电(000983)、中
信证券(600030)、天宝股份(002220)等公司的改制、首发和股票推荐上市工作,主
持了燕京啤酒(000729)等公司的再融资工作,主持了顺鑫农业(000860)、华北高速
(000916)和燕京啤酒(000729)等多家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
行业务经验。
安用兵先生,注册保荐代表人,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
理。1993 年进入证券行业,先后任职于大同证券营业部、投行部,1997 年加入中信证
券深圳投行部;1999 年底加入广发证券,一直从事投行业务,曾任广发证券投行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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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成员、广发证券浙江总部总经理。安用兵先生主持或负责了大
元股份(600146)、闽东电力(000993)、惠泉啤酒(600573)、厦门钨业(600549)、威
海广泰(002111)、利欧股份(002131)、广宇集团(002133)、海亮股份(002203)、海
利得(002206)、大立科技(002214)等 IPO 项目,参与了山西汾酒、大同水泥、钱江
水利、福建高速、升达林业等 IPO 项目和申能股份、天马股份增发新股项目,具有丰富
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陈德兵先生,经济学博士,准保荐代表人,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北一部高级
业务经理。2006 年加盟广发证券,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漳泽电力(000767)、长春一东
(600148)、中色股份(000758)、山西风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等公司的股票推荐上市、
改制及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3、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刘旭阳先生、赵怡女士和陈立国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 9 号
3、注册时间:1994 年 4 月 8 日
4、联系方式:010-62961515
5、业务范围:制造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自动控制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
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等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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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
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简述
1、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将运作规范、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保荐上市,本
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项目风险。
、
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规定》
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2、本次证券发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关于四方继保项目内核会议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召开,通过审议,内核
会议认为:发行人设立合法;与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
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运作规范,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
经济效益良好;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提升发行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发行人市场地位和市场竞
争能力。四方继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通过内核,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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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
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2、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
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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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一)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1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并就本次发行上市及
召集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核查,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
司法》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
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由发行人董事长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各
项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为合法
有效。
2010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
关议案。经核查,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发行人董事长主持,
与会股东对全部议案均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且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据此,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0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并就修改本次发行上市议
案作出决议。经核查,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
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由发行人董事长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