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四方股份 股票代码:601126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
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双秀支行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2010 年12 月21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浙商银行北京
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1100104530005960112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成府路支行01320141700030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9103015450000015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
0109033460012010539336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01090379900120109042838、浙商银行北京分行1000000010120100080601。专户3
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瑞梅、安用兵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
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4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5 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0]36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四方股份”,证
券代码“60112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6,5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0 年12 月31 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 年12 月31 日
3、股票简称:四方股份
4、股票代码:60112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073.4 万元
6、本次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8,200 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控股股东四方电气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6
公司股东杨奇逊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此期满后,如继续在公司任职,则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顾投资有限公司和樊剑先
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
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A 股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1,64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3 个月,锁定期
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 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6,56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0 年12 月31 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SIFANG AUTOMATION CO.,LTD.
法定代表人: 王绪昭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 号
注册资本: 40,073.4 万元
成立日期: 1994年4 月8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04年1 月16 日
经营范围:
制造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自动控制设备;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
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继电保护、电网自动化及发电厂自动化产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
归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C7610)
董事会秘书 郗沭阳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郗沭阳、周水华、曹悦
联系电话:010-62961515
传真号码:010-62981004
电子信箱:ir@sf-auto.com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8
姓名 职位 出生年份性别国籍本届任期
杨奇逊 董事 1937 男 中国自2010 年5 月9 日起三年
王绪昭 董事长 1951 男 中国自2010 年5 月9 日起三年
李营 董事 1964 男 中国自2010 年5 月9 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