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35,9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58,900万股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
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自愿锁定的承诺: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
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
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
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
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
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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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
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
定)。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
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7号),对于本公司
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
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就锁定股份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办理。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6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
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
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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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
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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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