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就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
公司保证提供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江苏恒立高压油
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
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
行了查证和确认。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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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仅就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江苏恒立
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
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
不视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同意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为“江苏恒立高压油缸有限公司”,2010
发行人或公司或恒立股份 指
年 8 月 8 日更名为“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
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有限公司,原名为“江
苏小嵩高压油缸有限公司”,2005 年 10
恒立有限 指
月 18 日更名为“江苏恒立高压油缸有限
公司”
小嵩油缸 指 江苏小嵩高压油缸有限公司
无锡恒立威士气动技术有限公司,原名
无锡气动 指
“无锡恒立液压气动有限公司”,2010 年 9
5-1-2
月 25 日更名为“无锡恒立威士气动技术
有限公司”
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主
发起人暨控股股东,原名为“上海恒屹流
恒屹实业 指 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更名为“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
恒屹流体 指 上海恒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申诺科技 指 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智瑞投资 指 常州智瑞投资有限公司
志瑞机械 指 常州志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恒立投资 指 江苏恒立投资有限公司
威士机械 指 上海威士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威士 指 江苏威士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恒明 指 无锡恒明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中施机械 指 常州中施机械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A股 指
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交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所上市的行为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
《招股说明书》 指
书(申报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立
法律意见书 指 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
程(经发行人 2010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公司章程(草案)》 指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自发行人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公司章程》 指 2010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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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令第 32 号,2006 年 5 月
18 日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证
监公司字[2006]38 号, 2006 年 3 月 16
日施行;该规章部分内容被 2008 年 10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月 9 日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
的决定》所修改)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证 监 发
《股东大会规则》 指
[2006]21 号, 2006 年 3 月 16 日施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